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节假日安排的有关规定,现就我院2009年清明节放假时间安排通知如下:
一、2009年4月4日至6日放假,共3天。其中,4月4日(星期六、农历清明当日)为法定节假日,4月5日(星期日)照常公休。4月4日(星期六)公休日调至4月6日(星期一)。
二、原周六周日安排的课程,请各系部按照教务处的调整情况执行。
三、请各部门认真做好假期期间的值班及安全保卫工作。
党政办公室
二○○九年三月三十日